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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阻断微信营销应用
司科旗下-桔子PHP电子商务开发平台 / 2013-08-12

        近日,阿里巴巴发布声明,称一些卖家利用微信营销应用骚扰用户,影响淘宝交易安全,因此决定暂停与微信相关的应用服务。阿里巴巴这一突然决定,引起了业界丰富联想和广泛争议。

  有人担心,淘宝之举会否构成垄断?一石激起千层浪。有观点认为,淘宝此举已经构成垄断,也有观点认为,淘宝此举是否构成垄断还很难判断,但是不排除存在垄断的可能性。

  那么,淘宝封杀微信营销应用的做法到底是否构成垄断呢?笔者在此简要做以下分析。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情形。淘宝之举明显不符合“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这两种情形,因此争议不大,在此不再赘述。目前业界主要争议在于淘宝此举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断企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核心在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达到和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大要素,才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构成垄断。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那么,什么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淘宝和微信作为网络公众服务平台,理论上其地域范围是不受限制的,只要有网络,在全球任何地方都可以使用其服务。实践中,中国大陆范围内应属于两者竞争的核心地域,即最相关地域市场。因此,两者的地域市场是相同的,毋庸置疑。关键是“相关商品市场”如何判断?“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需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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